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朱國材
詹福山被 上訴人 王武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等之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