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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春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晉福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2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