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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1號原 告 邱信豪

邱松柏邱松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被 告 邱明芳

陳邱壁娥林邱金環邱金足陳秋君陳秀玲陳根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本院所為撤銷許可黃婕軒為被告邱明芳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2 項合法送達於被告邱明芳,被告邱明芳未到場應有正當理由,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