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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明芳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邱壁娥

林邱金環邱金足陳亦靜即陳秋君陳秀玲陳威端即陳根旺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邱信豪

邱松柏邱松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7,650 元【(土地部分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4,600元/ 平方公尺×79平方公尺×原告持分共計42/48 =1,700,475 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168,200 元×原告持分共計42/48 =147,175 元)=1,847,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