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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1號原 告 鍾俐慧訴訟代理人 劉玉麟被 告 鍾華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⑵、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鍾華強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惟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僅載稱:「為請求塗銷系爭房產所有權並請協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未具體敘明:

1、所欲請求塗銷之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權利範圍各為如何?

2、所欲請求塗銷之不動產登記,其登記日期、登記原因為何?

3、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

4、請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具體內容:即應由何人?將何不動產(「地號」、「建號」及其權利範圍各為如何)?移轉登記給何人?

5、請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

6、本件訴訟符合當事人適格要件及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依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為原則,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者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任何一方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