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2號上 訴 人 游孟珊被 上訴人 廖秀蘭
王國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請拆除屋頂平台上之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公寓頂樓公共空間,如判決附件照片所示A部分之加壓馬達及B、C部分之水管拆除(即系爭馬達設備),並返還於共有人全體,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後,提起上訴。是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馬達設備係坐落於前述430 地號土地上,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8,200元,系爭馬達設備占用面積不足2坪,以2坪計算,本件公寓共為6層公寓,每一住戶使用2層,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304元(計算式:1坪即3.3058平方公尺×2×68,200÷3 =150,304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則依前述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