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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6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5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複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被 告 柯吉彰訴訟代理人 呂芳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華民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被告於91年間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原告申請承購(即承購臺中縣梧棲鎮〈現為臺中市○○區○○○路○○○號建物坐落基地),經原告審核通過而讓售,被告繳交讓售價款後,直接由原告開立出售國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給被告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兩造並未簽立買賣契約書,被告現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因被告再行向原告申請讓售系爭土地相鄰之其他國有土地,於進行土地鑑界時,經地政事務所表示先前系爭土地之鑑界成果有誤,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並非被告所占有使用之範圍,而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如此,被告先前主張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請讓售系爭土地之前提即有瑕疵,導致原告讓售系爭土地與被告效力有爭議。兩造於109年5月26日就讓售系爭土地所生爭議進行第二次協調會,被告同意將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配合辦理回復為國有地,兩造應已就系爭土地之讓售紛爭另行成立和解契約,被告有依約履行之義務。惟被告推拖測量有誤,遲不辦理土地分割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爰訴請被告履行和解契約內容。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稱:不爭執有於109年5月26日成立和解契約,內容係系爭土地有部分空地(經測量後即本件原告所主張附圖丙3之32平方公尺土地)並非91年間承購梧南路166號房屋基地的範圍,所以被告要返還予原告,另就梧南路166號建物坐落部分若有已出賣未移轉的,會移轉給被告,若有尚未出賣予被告部分,會依國有財產法第52之2條之規定再賣給被告等情。但當初兩造協調後,原告發函推翻原先協議結果,被告接受協調結果,只要被告未購買的土地願意返還給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8月13日,依據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

定申請承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坐落基地,經原告審核通過而讓售系爭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等事實,已據其提出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見本院卷69頁至71頁)、系爭土地查詢資料(見本院卷6至13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59頁至60頁),堪信為真。嗣因原告發現因地政測量錯誤導致申購國有土地程序瑕疵,兩造於109年5月26日召開「本分署前依國有財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臺中市○○區○○段○○○○○○號國有土地回復所有權」第二次協調會會議,且有成立和解契約,內容係系爭土地有部分空地(經測量後即本件原告所主張附圖丙3之32平方公尺土地)並非91年間承購梧南路166號房屋基地的範圍,所以被告要返還予原告,另就梧南路166號建物坐落部分若有已出賣未移轉的,會移轉給被告,若有尚未出賣予被告部分,會依國有財產法第52之2條之規定再賣給被告等情,有上開協調會會議紀錄(見本院卷25頁)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屬真實。

㈡依上開第二次協調會議紀錄所載之和解內容:「一、柯吉彰

君同意就三民段760-3地號非屬「梧南路166號」建物門牌使用範圍(面積約32.4平方公尺,詳附圖位置)配合辦理回復國有土地所有權事宜。」等語,被告亦同意成立該和解內容,而該和解內容所稱「附圖位置」,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09年11月24日現場履勘後,確定係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之土地乙節,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91至107頁)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0年3月8日「補充鑑定圖」可據。

㈢從而,原告自得依兩造間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

系爭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華民國,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丙3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華民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聲明另有主張就該丙3部分之土地應「辦理土地分割」,核屬多餘之聲明,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