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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原 告 陳世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被 告 賴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需調查,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車籍等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