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9號原 告 黃亦禮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複 代理人 唐克文被 告 黃亦仁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