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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932號原 告 陳重威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複代理人 謝惠瑜被 告 董育嘉

張綵庭陳翠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董育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董育嘉應將如附表一(一)編號1-1所示言論刪除。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董育嘉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董育嘉如以新臺幣1萬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三人起訴,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條、第19條、第195條第1項(見本院卷一第11頁),原告於109年11月18日以民事準備暨追加訴之聲明狀(見本院卷二第31頁),主張被告董育嘉複製原告之圖片檔案、文章、拍攝醫院招牌logo並公布網路,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追加請求被告董育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基礎事實與原起訴事實,均係肇因於同一醫療爭議而起,具有同一性,揆諸前揭法條,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董育嘉因其女友即被告張綵庭前攜寵物至原告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就診進行牙齒矯正手術,而發生醫療爭議(下稱系爭醫療爭議)。被告董育嘉及張綵庭明知原告已於手術前明確告知麻醉風險、提供收據及提供檢查監視器,被告等並均已見聞原告對於寵物因手術過世之澄清聲明,且被告董育嘉及張綵庭明知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檢查,均符合獸醫師法相關規定。詎被告仍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意,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網站張貼不實留言,或接受新聞採訪,謊稱原告未依照獸醫師法規定詳實記錄病例、未提供監視器等,誣指或影射原告提供偽造或竄改之病歷資料、診療紀錄,並架設「BLOG-哈囉彼得動物醫院-陳重威獸醫師-醫療糾紛懶人包-一言不合就開告」(109年8月31日發現被告董育嘉將網站中文標題改成「臺中-哈囉彼得動物醫院-醫療糾紛懶人包-陳重威獸醫師-動物...」)網站等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方式、內容,毀損原告之自由、身體、人格、名譽、財產等權利,且因被告散佈不實言論、輿論與網路公審加害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的生意與商譽,使原告無法繼續執業,對原告名譽、財產已造成損害。另於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30日強行進入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則造成當日看診客人離去,且已有多名網友因受被告於網路上不實言論影響,而取消原本預約手術或打消前往就診之意願,造成原告可預期之收入減損,惟並無法估算確切財產上受損害金額,故將此可預期之收入併入斟酌。又被告董育嘉如附表四所轉貼之「醫師個人形象照」及「臉書粉絲專業醫師介紹文」,並非原告之姓名或大頭貼等「資料」,僅授權與臉書公司使用,並未授權與其他第三人使用,即便為公開資訊,若未經原告同意即逕自轉貼、竄改內文,仍對原告之肖像權及著作權造成侵害。至被告雖有以馬賽克對原告臉部進行遮蓋,然被告於照片旁邊以文字指名道姓指稱照片之人即為原告,一般大眾皆可輕易得知被告指涉之人為原告無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9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董育嘉、張綵庭、陳翠蘭各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萬元、40萬元、10萬元。

(二)又被告複製原告之照片、圖片檔案與文章、拍攝醫院招牌logo並公布於網路,屬於重製行為,以馬賽克遮蓋原告臉部、竄改臉書內文,則屬改作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原告無法估算確切受損害金額,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追加請求被告董育嘉賠償10萬元。

(三)並聲明:

1、董育嘉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張綵庭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陳翠蘭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董育嘉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5、被告應移除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網站上之貼文。

6、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6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以長7公分、寬4公分版面刊登各1日。

7、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原告所主張被告所為編號1-1~1-4、2、3-1~3-4、4-1~4-8、5-1~5-11、6-1~6-9、7-1~7-14、8-1~8-3、9-1~9-15、10-1~10-5、11-1~11-3、12、13-1~13-10、14均屬「斷章取義」,被告係就兩造間有關寵物「漢堡」狗之可受公評之醫療糾紛事件之結果及過程所為之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並無辱罵原告人格或恐嚇原告之故意。

(二)張綵庭於個人臉書分享編號10-1~10-5、11-1之內容,董育嘉、張綵庭所為編號11-2~11-3僅係出於漢堡醫療糾紛之可受公評事,接受媒體採訪,均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三)張綵庭、陳翠蘭否認有為編號13-1~13-10之侵害原告自由、身體、財產等行為,被告僅是前往原告診所索取相關醫療紀錄、手術監視器畫面,詎原告表示監視器故障,被告因懷疑原告隱匿證據而有不滿,但並無恐嚇、叫罵、詛咒等行為。

(四)董育嘉否認有為編號14侵害原告肖像權及著作權之行為,董育嘉僅係出於評論漢堡醫療糾紛而引用原告於網路上公開資訊,並無使用原告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行為,且對原告頭像以馬賽克去識別化,難認屬於重大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之行為。

(五)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董育嘉、張綵庭有為如附表一(一)至(九)所示之留言、拍攝並上傳影片至網路(即編號8-1部分)、附表二(一)所示留言內容、附表二(二)所示分享網站留言內容、接受採訪、附表二(三)拍攝並上傳影片至網路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1-13頁、卷三第47頁),並有原告提出之留言內容、照片為證,堪信屬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客觀行為(不含原告於附表加註說明、意見部分),業據提出聲明書、留言內容、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29-251頁)、董育嘉個人網站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53-263頁、卷二第129-131頁)為證,亦堪信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董育嘉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2000元,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董育嘉將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言論刪除,為有理由:

1、董育嘉前於如附表一(一)編號1-1(下稱編號1-1)所示時間,在臉書公開發表如編號1-1所示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且依照董育嘉就系爭醫療爭議歷次發文內容,已可見其於109年4月27日所發布貼文之內容,主觀上所欲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無誤,且董育嘉因為如編號1-1所示貼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判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90號駁回董育嘉之上訴而確定在案,亦有該2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57-469頁),堪認董育嘉以「沒有懶趴的傢伙」等言詞形容原告,顯係以此輕蔑、嘲諷之語而達使人難堪為目的,而為對原告人格特質所為之攻擊性言論,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達貶損原告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評價之程度,而係出於侮辱之意甚明,是其主觀上確有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客觀上亦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2、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董育嘉上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如前述,原告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請求董育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爰審酌原告陳稱其為獸醫碩士、獸醫師國家考試及格,臨床獸醫師執業九年,每月收入約20萬元,名下無車輛及不動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43頁),董育嘉陳稱其為專科畢業,無業,收入靠家人接應,名下無財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8頁),佐以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之財產狀況(見本院卷二證物袋),兼衡本件發生始末、董育嘉公然侮辱之內容、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董育嘉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萬2000元為適當。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3、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董育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依前開規定,應自原告催告請求董育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董育嘉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9月11日送達董育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75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董育嘉給付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4、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董育嘉於編號1-1所為之文字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業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將如編號1-1所示之言論刪除,即屬有據。

5、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命董育嘉於報紙刊登如起訴狀附表16所示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然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董育嘉前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以金錢賠償原告,客觀上應已足使原告之損害獲得填補,且本判決及前揭刑案判決於判決後即已公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查詢、閱覽或引用,而足達到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則原告請求命董育嘉於報紙刊登上開道歉啟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無理由:

1、經查,原告前於其所經營之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公開網站刊登「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全台唯一取得賓州大學獸醫院(PennVet)小動物牙科及口腔外科認證,也是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等文字,及美國賓州大學授予原告之證書,有網站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一第253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9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63-67頁),是原告既為招攬哈囉彼得動物醫院之客源,主動將其接受獸醫、人醫相關訓練取得之證書刊登於公開網站供不特定人閱覽,並附加廣告敘述,則其前開刊登內容,顯足影響不特定人至該院消費之意願,且涉及多數人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又原告前與董育嘉、張綵庭發生系爭醫療爭議,業經TVBS新聞及東森新聞以「狗麻醉亡求償」、「愛犬休克飼主控醫」等題報導(本院1100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參照),是系爭醫療糾紛既經新聞媒體報導,而其責任歸屬,復攸關外界對於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服務品質之評價,則系爭醫療糾紛應為「可受公評之事」,亦堪認定。

2、關於附表一(一)編號1-2至1-4、附表一(六)部分,均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1)查,依據原告於偵查中提出與檢附之相關資料,及兩造於偵查中陳述之內容,可知兩造間,前因張綵庭將其飼養之犬隻送至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交由原告治療,嗣因該犬隻於治療期間死亡,之後雙方因而衍生醫療糾紛,董育嘉欲探求該犬隻死亡之原因,向原告索討病歷、監視器錄影、用藥紀錄等資料,惟過程中雙方就診間監視器錄影之主機是否確實故障、所欲索取之診療資料是否明確、充分等情,互有爭執,董育嘉遂於108年9月9日原告交付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之前之109年9月2日某時,於網站發表其言論,是董育嘉上揭留言中「一樣垃X」之用詞,係於108年9月9日原告交付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前之108年9月2日,對於尚未收到相關醫療文件此一具體事實之質疑,而為尖酸刻薄之言論,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即原告感到不快或認為影響其名譽,然其既然係基於具體事實而為之意見或評論,依前揭之說明,實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2)再觀諸編號1-2董育嘉整段發文內容為「2.你說的話現在跟一坨屎一樣誰信你?9月初寄發存證信函提到要六項資料,1.看診收據2.病歷0.X光片電子襠4.麻醉用藥紀錄5.監視器畫面,如故障請提供廠商名稱6.生理監視器紀錄。以上請問你陳重威給幾項?9/10寄回來兩項東西收據,診斷證明,因為記載在獸醫師法必須要給的垃圾,你心不甘情不願拖到現在才給,其他四項呢?說要的話告你你會提供給法院,我說的句句屬實,如果我捏造說謊你早就告我了以你的作風會拖到現在我連個存證信函都沒收到?再者其餘四項資料我合理懷疑你們真要給也不會給真的!我們已經做好漢堡的死因石沉大海的打算,準備跟你玩到底。」等語,堪認董育嘉係於質疑原告並未如實提供資訊之情形下,依其親身經歷及所見所聞,根據個人主觀之想法及認知而對原告所為之價值判斷,尚難認為屬毫無關連之抽象謾罵,其用字遣詞縱令原告不快,揆諸前揭說明,實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3)原告確於診所牆上張貼美國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證書,此經原告於偵查中陳明屬實,且原告亦確有於其所經營醫院之網站刊登「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全台唯一取得賓州大學獸醫院(Penn Vet)小動物牙科及口腔外科認證,也是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及賓州大學授予原告之證書,且兩造間因系爭醫療爭議,已因媒體報導成「可受公評之事」,而醫療實施者之學、經歷及專精程度,攸關尋求醫療協助者選擇之權益,性質上屬於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範疇,從而,原告所學獸醫、人醫牙科與接受之相關訓練之證書,既經原告張貼及刊登於該醫院之牆面及網站供民眾閱覽,見閱者自然有評價真偽或是否認同之可能性,而評價程度本係依個人認知而有正面、負面,依董育嘉於偵查中所提出其查詢美國賓州大學獸醫院之網站資料及原告於108年8月5日在臉書刊登之訊息,可知董育嘉僅係就美國賓州大學獸醫院授予原告之認證,與是否須長期接受相關訓練始能取得專科資格之議題提出其個人看法,並未流於謾罵而為人身攻擊之詞,難認董育嘉如附表一(六)所示之言論有何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界線,是此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4)又原告就此部分對董育嘉提出刑事告訴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801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二第161頁)、109年度偵字第21203號、2120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一第419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950號處分書(見本院卷二第153頁)在卷可按。

3、關於附表一(二)部分,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董育嘉係為回應其他網友之質疑,始將「預計花費」之費用總括說明,以釋明其並非為減省費用而未讓所飼養之寵物做心臟超音波檢查。而由其用語可知,其係將已支付之「4萬多」及尚未支付或事後未支付之「3萬多」分開並列,是縱董育嘉在文字中未說明其實際支出之費用,因為原告最後1次之手術費用未收取,僅4萬餘元,惟實難僅因上揭文字,即可推論董育嘉有原告所指稱「謊稱其5次治療檢查花費為7、8萬元,誣指及誤導網友認為原告及其動物醫院收費不合理、貪財、是黑店等錯誤認知」之妨害名譽犯意;況依正常流程,倘董育嘉飼養之寵物手術順利完成,依約定需支出之費用確實達7、8萬元,此亦為兩造於偵查中所肯認,並有兩造於偵查中提出之診療費用收據影本、董育嘉所提出之費用計算說明可參。是董育嘉所述合計費用既屬真實,實難認其有何妨害名譽之行為,且董育嘉此部分犯嫌,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22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一第393頁)在卷可按,難認董育嘉上開用詞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4、關於附表一(三)、(四)、(五)、附表二(一)部分,難認董育嘉、張綵庭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董育嘉、張綵庭因系爭醫療爭議,向原告索討病歷、監視器錄影、用藥紀錄等資料,惟過程中雙方就診間監視器錄影之主機是否確實故障、所欲索取之診療資料是否明確、充分等情,互有爭執,董育嘉、張綵庭遂於108年9月9日原告交付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之前之108年9月2日某時,於臉書等網站發表、分享言論,以表述此件犬隻醫療糾紛,是董育嘉、張綵庭因未收到相關文件之事實而為評論部分,實難認係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惡意,而張貼、分享上開留言。且現今社會網路社交發達,新聞媒體傳遞資訊快速,人與動物相關醫療糾紛時有所聞,民眾經由網站、新聞媒體將訊息發布,亦有尋求他人提供意見或提出可採行解決之方法,見閱者評價內容本係依個人認知而有正面、負面之評述。董育嘉、張綵庭欲探求該狗死亡之原因,向原告索討病歷、監視器錄影、用藥紀錄等資料,惟過程中雙方就診間監視器錄影之主機是否確實故障、所欲索取之診療資料是否明確、充分等情,互有意見,董育嘉、張綵庭遂於此部分附表所示之時間,於臉書網站張貼、分享或接受新聞採訪發表其言論,以表述此件寵物收治之醫療糾紛。經檢視董育嘉、張綵庭此部分附表之留言內容,顯係基於其個人因為向原告索求相關醫療紀錄未能如願之事實基礎所為之陳述,堪認董育嘉、張綵庭係於質疑原告並未如實提供資訊之情形下,依其親身經歷及所見所聞,根據個人主觀之想法及認知而對原告所為之價值判斷,及就此事件提出可能採行之解決方法及其個人看法,並未流於謾罵或指名原告而為人身攻擊之詞。又觀之董育嘉如附表一(四)、(五)所示之留言全文(見本院卷一第121-155頁),被告顯係認為原告如覺得狗之心臟有問題,即應該拒絕麻醉,待小狗檢查完心臟後才接刀,並非在指摘原告未告知麻醉風險。再者,原告於編號5-11部分空言主張董育嘉有恐嚇言論,然並未載明究係何部分言詞構成恐嚇,自難憑採。此外,董育嘉、張綵庭此部分犯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803號、124597號、1245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35號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25270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一第401頁、第385頁、卷二第175頁、第279-283頁)在卷可按,難認董育嘉、張綵庭有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

5、關於附表一(七)、(九)部分,難認董育嘉有恐嚇、脅迫侵害原告之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權:

查此部分附表之訊息,除董育嘉係以網路社群軟體「臉書」之私訊功能發送訊息予原告部分外,其餘留言,皆是董育嘉在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PTT、Mobile01、個人架設之網站及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為之,核其性質至多僅止於在外揚言。縱原告輾轉得知上情,尚難認董育嘉刻意要求不特定人轉達或期盼原告偶然能夠得知,苟因此認定董育嘉所為上開言詞,即構成恐嚇,則董育嘉是否構成恐嚇,端視於董育嘉無法完全掌握之不特定人轉達或期盼原告偶然能夠得知,則董育嘉在實施上開行為後是否構成恐嚇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應認董育嘉主觀上應無對原告為惡害通知之意,自未合於恐嚇之要件。又董育嘉以臉書私訊「陳重威獸醫師 - 哈囉彼得動物醫院 HelloPeter Veterina

ry Hospital」粉絲專頁稱:「我保證你很大條」、「你沒有給個交代我們沒完」等語,其意義為何並不明確,而「我很想請問您有沒有老二,還是要約出來幹一架都可以啊,還是我寫的網站跑到搜尋引擎第一名讓你生意變差了你要找我算帳呢」等語僅屬單純之挑釁,均難逕認為係對原告施以攻擊威脅之通知內容。另董育嘉於「黃金獵犬大聯盟」社團留言稱:「我會跟著他一輩子,直到他跟我解決」、「目前依照他們的態度就是硬碰硬,最後誰會受傷他自己知道」等內容及對其他網友留言按讚,係針對其他網友留言作回應,並非對原告為之,僅在外揚言,亦非惡害通知。至「自己花錢讓你上新聞都可以,先跟你說,我晚點會PO爆料公社」、「你以為刪留言、關評論就沒事了嗎?我們會用盡全力把事情公布在網路上」等語,因被告等確有於臉書社團發布文章、架設網站及接受新聞臺採訪,此部分已非單純「通知」,然觀董育嘉發布及受訪之內容,均為其帶寵物狗至「哈囉彼得動物醫院」之親身經驗及意見表達,尚無不具正當關連性之惡意攻訐或謾罵字眼,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縱有影響飼主前往「哈囉彼得動物醫院」之意願,究與令原告心生畏懼,壓制原告經營動物醫院意思決定之情形明顯有別。再觀諸原告所舉董育嘉此部分附表所示之所有留言,細繹其中文字要旨,要係董育嘉與原告就該犬隻醫療糾紛有所爭執,及對原告就提供相關醫療紀錄乙節表達其個人意見之語詞,通觀所有留言之文義,尚難認董育嘉有何具體指明將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不法之方式加害原告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之事,亦無任何不利結果之惡害通知,實難認董育嘉有何恐嚇安全內容之通知行為,遑論有何致生危害於原告安全之結果,要不能僅憑原告主觀想像所造成之心理負擔,即遽認董育嘉有對原告為恐嚇行為,是董育嘉此部分言論即令使原告人產生不安全感,然前揭留言中既無加害原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安全之具體內容,亦未提及將產生何不利結果,應係董育嘉怨憎原告致情緒激動而使用詞較為粗鄙之語詞,本件既有前開犬隻醫療爭議存在,實難期待董育嘉好言相對,然亦難僅以董育嘉出於怨懟而有情緒性之表達,即認董育嘉有恐嚇、脅迫行為。此外,董育嘉此部分犯嫌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804、14088號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一第409頁、卷二第161頁)在卷可按,難認董育嘉有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侵權行為。

6、關於附表一(八)、附表二(二)、(三)、附表三部分,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之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權:

查,①依原證10-2、11-2之內容(見本院卷一第225頁、227頁),要難認有何原告主張之迫使原告道歉、賠償情事。②108年8月24日部分:原告經營之「哈囉彼得動物醫院」為店面,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張綵庭、陳翠蘭進入時為營業時間,且渠等當日並未受原告退去之要求,其等所為自與侵入他人建築物之要件不符。又張綵庭、陳翠蘭係因飼養之寵物狗甫因手術死亡,復要求看監視器畫面未果,故於進出時拍打自動門開關,及與要求渠等小聲之飼主發生爭執,衡情僅為表達情緒之不滿,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亦非針對原告為之。況被告並無阻擋其他飼主進出該院或進入診療空間干擾診療之行為,原告經營動物醫院之權利客觀上難認有何受到妨害。③108年8月30日部分:董育嘉、張綵庭進入「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時亦為營業時間,渠等固受原告退去之要求仍不願離開,惟依原告提出之監視器及張綵庭以手機拍攝之影片所示,董育嘉、張綵庭確係至「哈囉彼得動物醫院」索取X光片、診斷書等證明文件,且為原告以須由檢察官持搜索票為由拒絕,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08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卷二第161頁)在卷可按,堪認其等並非無正當理由,渠等於原告營業時間內在櫃檯前等待之作為亦未逾合理程度,應與無正當理由留滯不退之要件不符。再依上開監視器及張綵庭手機影片所示,確係張綵庭持手機拍攝時遭搶走手機,董育嘉、張綵庭為搶回手機方發生拉扯(有同上不起訴處分書可憑),顯非基於妨害原告經營動物醫院之目的,且原告全程未參與,客觀上不致壓制其意思自由而妨害其經營動物醫院之權利。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088號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卷二第161頁)在卷可按,難認被告有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侵權行為。

7、附表四及董育嘉拍攝「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外部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63頁)部分:

(1)按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故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重製或翻攝等,均會構成肖像權之侵害。又肖像權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及同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所規定應受保護之人格法益,固無疑義。然新聞自由為服務人民知的權利,除為現代民主社會賴以生存發展所不可或缺外,其主要目的亦為維持新聞媒體之自主性,使新聞媒體得提供未受政府限制或影響之資訊、娛樂及意見,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關心,進而促成公眾討論集合民意,形成公共意見,舉凡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違者,均受新聞自由之保障,俾使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肖像權與言論或新聞自由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權與媒體報導自由,而認定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具有違法性,其權衡判斷標準,當審酌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並須考量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董育嘉雖非從事傳統新聞媒體業,然臉書、部落格等個人傳播媒體興盛,亦應與傳統媒體業一體視之。

(2)查,董育嘉於其網站使用之原告照片下方有「點我查看備份原圖」,右方文字有記載轉自原告之臉書粉絲團(見本院卷一第253頁),且照片均以馬賽克將原告臉部霧化處理,並未將原告變造或醜化,有原告提出之截圖畫面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3至263頁),兩造間復確有系爭醫療爭議,則依前揭說明,董育嘉就原告照片之使用、處理應已兼顧比例原則,而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原告主張董育嘉未經同意使用系爭照片、變造介紹文,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云云,應屬無據。又董育嘉縱有拍攝「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外部照片並上傳網頁之行為,惟此舉要難認有何侵害著作權情事。是原告主張其肖像權、著作權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追加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部分,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董育嘉給付1萬2,000元,及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董育嘉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一:(被告董育嘉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部分)

(一)公然侮辱侵害原告之名譽: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1-1 109.04.27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辱罵 沒懶趴的傢伙 董育嘉於109.04.27之發文截圖(原證1-1)。 1-2 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辱罵 你說的話現在跟一坨屎一樣誰信你? 董育嘉於108.09.15回應發文者(原告之妻)之留言(原證1-2)。 1-3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自問自答)所以有帶漢堡去看心臟嗎:還沒有去檢查心臟,哈囉彼得有推薦醫院,但後來事情發生後查他推薦的醫院,一樣垃X(垃圾之意),但這都並非現在的重點,現在要證據釐清真正的死因!(意指原告及原告推薦前往檢查心臟之醫師皆為「垃圾」)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截圖(詳原證4-6)。 1-4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中回答網友的提問 (上方網友提問被告董育嘉是否有帶狗去檢查心臟)還沒有去檢查心臟,哈囉彼得有推薦醫院,但後來事情發生後查他推薦的醫院,一樣垃X(垃圾之意) (意指原告及原告推薦前往檢查心臟之醫師皆為「垃圾」)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留言截圖(原證1-4)

(二)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謊報醫療費用)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2 108.09.01 於PPT狗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我願意花4萬多在狗的一顆牙上面還不包含這次的3萬多共計七八萬 董育嘉於PTT狗版留言截圖(原證2)

(三)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偽稱原告不提供寵物就診病歷、用藥紀錄違反獸醫師法)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3-1 108.08.31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辱罵 ~現在先不管死亡原因是什麼,現在爭執的重點是現在要所有就診紀錄都拿不到,監視器畫面,手術時用藥紀錄,這些在獸醫師法內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給予,但我們拿不到,甚至被趕出門!暫時爭執的主因是這個 董育嘉於108.08.31臉書發言截圖(原證3-1) 3-2 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9月初寄發存證信函提到要六項資料,1.看診收據2.病歷0.X光片電子檔4.麻醉用藥紀錄5.監視器畫面,如故障請提供廠商名稱6.生理監視器紀錄。以上請問你陳重威給幾項?9/10寄回來兩項東西收據,診斷證明,因為記載在獸醫師法必須要給的垃圾,你心不甘情不願拖到現在才給,其他四項呢?說要的話告你你會提供給法院,我說的句句屬實,如果我捏造說謊你早就告我了以你的作風會拖到現在我連個存證信函都沒收到?再者其餘四項資料我合理懷疑你們真要給也不會給真的! 詳原證1-2 3-3 不詳時間 於被告架設的網站以公開方式留言 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是醫方的疏失,因為到現在連該有的證據都要不到,何來的醫方疏失一說,頂多說醫方不斷逃避責任,避重就輕。大概流程是這樣的:(1)醫方提供相關手術時的醫療證據(2)交由第三方評斷是否為醫療疏失。但現在連(1)還沒達成,我們在要求院方(1)的時候就已經被打槍了,目前根本沒有評斷是否醫療疏失的理由。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留言截圖(原證3-3) 3-4 109.08.20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小聯盟」、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PTT狗版、PTT貓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重複分享自己於108.08.31之貼文與自行架設之網站,內容涉及下列誹謗事實: 1.謊稱原告「術前未告知心臟麻醉風險」。 2.捏造法條,謊稱獸醫師法規定「原告需要提供監視器及用藥紀錄給飼主」,藉此不實訊息誹謗原告「違反獸醫師法」,然而在其最新言論中,又自承知道上述資料獸醫師法並無規定原告需給予,其言論自相矛盾。 董育嘉於PTT狗板、貓板留言截圖(原證3-4)

(四)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偽稱未告知術前麻醉風險,原告確已於術前有告知麻醉風險)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4-1 108.08.31 於個人臉書、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小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辱罵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董育嘉未帶狗去做心臟超音波,意指醫師未事前告知心臟麻醉風險)。 董育嘉108.08.31於臉書之發文與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4-1) 4-2 108.08.31 21:19 於PTT狗版、PTT貓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董育嘉未帶狗去做心臟超音波,意指醫師未事前告知心臟麻醉風險)。 董育嘉108.08.31於PTT狗板、貓板之發文截圖(原證4-2)。 4-3 108.08.31 於Mobiel01以公開留言方式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董育嘉未帶狗去做心臟超音波,意指醫師未事前告知心臟麻醉風險)。 董育嘉108.08.31於Mobile01之發文截圖(原證4-3)。 4-4 108.08.31 於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 重點中的重點,如果醫生是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必須馬上去做完超音波才願意接刀的話我們絕對馬上去,但是他根本沒說,現在院方緊咬著這個辯,飼主是我死狗的也是我,沒有必要說謊話。 董育嘉108.08.31於臉書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4-4)。。 4-5 108.9.1播出 被告接受東森新聞採訪內容 (東森新聞內容)獸醫:狗狗心臟有問題,主人控手術前沒告知。 108.09.01播出之東森新聞影片報導截圖(原證4-5)。。 4-6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自問自答)所以有帶漢堡去看心臟嗎:還沒有去檢查心臟,哈囉彼得有推薦醫院,但後來事情發生後查他推薦的醫院,一樣垃X(垃圾之意),但這都並非現在的重點,現在要證據釐清真正的死因!(明確表示未帶狗去做心臟檢查,意即指控醫師術前未告知麻醉風險)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截圖(原證4-6)。 4-7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言方式 重點中的重點,如果醫生是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必須馬上去做完超音波才願意接刀的話我們絕對馬上去,但是他根本沒說,現在院方緊咬著這個辯,飼主是我死狗的也是我,沒有必要說謊話。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4-7)。。 4-8 109.08.20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小聯盟」、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PTT狗版、PTT貓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重複分享自己於108.08.31之貼文與自行架設之網站,內容涉及下列誹謗事實: 1.謊稱原告「術前未告知心臟麻醉風險」。 2.捏造法條,謊稱獸醫師法規定「原告需要提供監視器及用藥紀錄給飼主」,藉此不實訊息誹謗原告「違反獸醫師法」,然而在其最新言論中,又自承知道上述資料獸醫師法並無規定原告需給予,其言論自相矛盾。 詳原證3-4

(五)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偽稱原告拒絕提供監視器內容)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5-1 108.08.28 於PTT貓版、PTT狗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業者一直說是愛犬心臟肥大,後來我要求看手術監視器,業者當下先是一番解釋,告知監視器早在8月12日就已經壞了!回家後上網查先前也醫死狗的案例也是死都不肯給監視器,所以我們並不相信是監視器壞掉! 董育嘉108.08.28於PTT狗板、貓板之發文截圖(原證5-1)。 5-2 108.08.29 於Moblie01以公開留言方式 業者一直說是愛犬心臟肥大,後來我要求看手術監視器,業者當下先是一番解釋,告知監視器早在8月12日就已經壞了!回家後上網查先前也醫死狗的案也是死都不肯給監視器,所以我們並不相信是監視器壞掉! 董育嘉108.08.29於Mobile01之發文截圖(原證5-2)。 5-3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業者一直說是愛犬心臟肥大,後來我要求看手術監視器,業者當下先是一番解釋,告知監視器早在8月12日就已經壞了!回家後上網查先前也醫死狗的案例也是死都不肯給監視器,所以我們並不相信是監視器壞掉!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之留言截圖(原證5-3)。 5-4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我知道你說壞了,一條生命不是你說壞了就沒了,你也有給我們看Line報修記錄沒錯,但我也很想說如果有心這造假實在太簡單,只要創2個Line帳號定時每週or隔週傳一些報修假對話紀錄,這就成了一個似乎真的壞了的證據,就是你的保命符,只要說壞了,有對話證據,那你們飼主信不信你家的事!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之發文截圖(原證5-4)。 5-5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我只求真相,只求事實!監視器交出來!!!!監視器交出來!!!! 詳原證5-3。 5-6 108.08.28 於PTT貓版、PTT狗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我只求真相,只求事實!監視器交出來!!!!監視器交出來!!!! 董育嘉108.08.28於PTT狗板、貓板之發文截圖(原證5-6)。 5-7 108.08.29 於Moblie01以公開留言方式 我只求真相,只求事實!監視器交出來!!!!監視器交出來!!!! 董育嘉108.08.29於Mobile01之發文截圖(原證5-7)。。 5-8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個人認為醫療機構不可能容忍監視器故障十幾天沒修好,除了對飼主交代也要自保。 詳原證5-4 5-9 108.08.31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 ~現在先不管死亡原因是什麼,現在爭執的重點是現在要所有就診紀錄都拿不到,監視器畫面,手術時用藥紀錄,這些在獸醫師法內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給予,但我們拿不到,甚至被趕出門!暫時爭執的主因是這個~ 詳原證3-1 5-10 本文發為時間為108.08.24,留言時間不詳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小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最主要是監視器拿不出來他就很有問題我不信他告得成 董育嘉108.08.24於臉書社團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5-10)。 5-11 不詳時間(109年8月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在網站更新內容中,持續公開下列誹謗或恐嚇言論 1.明知108.08.07至108.08.28其間,原告動物醫院之監視器因「主機損壞導致無法錄影」之事實,仍持續影射原告「108.08.25前往醫院索取時藏匿監視器」(實際時間應為108.09.24,董育嘉在此日期記述錯誤) 2.謊稱原告於108.08.25-108.09.15期間,拒絕給予其任何醫療相關資料,然其在108.09.15已經自承108.09.10已收到原告寄予的收據及診斷書等病歷資料;另原告於108.08.24(董育嘉誤植為108.08.25)的確有提供監視器供張綵庭母女檢查,但張母女推託拒絕,並非如董育嘉所言「拒絕提供、藏匿監視器」。 董育嘉個人架設之網站截圖(原證5-11)。

(六)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偽稱原告提供不實學歷)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6-1 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請問陳重威你說你是全台唯一得到UPennVet,是否五天的訓練可以得到認證?請問是哪個UPennVet認證你的,你的診所掛的那些那些證書都是課程參加證明耶,不是完成or結業or認證耶,你是不是要來說說你到底是什麼認證?說明:原告確實有受賓州大學學程認證(原證23、24、25、26),被告如有疑問,可寫信問賓州大學,而非不經查證就誣指原告只去五天,其他學程都沒去 董育嘉108.09.15於臉書社團回應原告之留言截圖(原證6-1)。 6-2 不詳時間(原文張貼時間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再補充一下,真正的UPenn認證要讀四年,只去五天說你是全台唯一UPenn認證????? 董育嘉108.09.15於臉書社團回應原告之留言截圖(原證6-2)。 6-3 108.09.18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關於陳重威的自我介紹,說明的學歷與我們查到的全不相符,他自稱是「全台唯一PennVet認證」獸醫師,但我們查詢後發現根本沒有被任何機構認證,頂多稱為有自主進修的一般獸醫師,並不是什麼權威,更早以前的學歷甚至與口腔衛生無關,只因為曾經去過賓州大學研習過五天就自稱齒科專科,這點實在太扯,我們對這件事做了一系列的調查,有興趣的請點下面按鈕詳全文~說明:被告網站的內文明確誣指原告未去其他學程、亦未獲得任何機構認證,據此說原告浮誇,除了傳述錯誤事實、亦非合理評論 董育嘉108.09.18於之個人架設之網站發文截圖(原證6-3)。 6-4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貼出美國賓州大學的部份證書)什麼意思?只去了美國五天又七小時。說明:誣指原告未去其他學程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之發文截圖(原證6-4)。 6-5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2019/09就是現在!才開始到高雄醫學大學口腔衛生學碩士班??那在這之前的學歷都與口腔無關可是因為去了美國五天七小時的進修還有牙醫老爸所以可以自稱口腔專科?那不就表示之前的毛小孩都是你練刀的對象?拿別人的生命當作練習,成就自己,這真的太扯了!說明:誣指原告未去其他學程 詳原證6-4 6-6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這兩張證書僅不過是進階教育的參加證明書,與上面自介的時間點怎麼推敲都推不出你有四年時間在美國獲取認證,但您用這兩張證書對外謊稱是『全台唯一PennVet齒科認證』!所以呢,您了不起僅可以稱為有自主進修齒科的一般獸醫,你根本沒有獲得認證,何來的全台唯一齒科認證?或許可以透過不斷臨床搞死大家的貓貓狗狗來提升你的專業,幾年後變成真正的齒科專家,但這條路不可行啊,大家的寵物都是自己的寶貝哪禁得起你拿來練刀的對象?說明:原告確實有受賓州大學學程認證(原證23、24、25、26),讀四年是取得學位證明,被告故意拿學位資格之有無,誣指原告沒有「學程認證」資格。如有疑問,可寫信問賓州大學,而非不經查證就誣指原告只去五天,其他學程都沒去。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之發文截圖(原證6-6)。 6-7 108.09.18 南投消保會消費爭議投訴公文 南投縣消保會消費爭議投訴公文 (公文擷取董育嘉至南投消保會投訴內容)哈囉彼得院長陳重威獸醫師自稱是全台唯一「UPennVet認證」的獸醫師,進而我們因信他是全台唯一牙科認證的獸醫所以我們將狗帶去給他治療,最終死亡。但經我們調查他並沒有獲得認證,他僅有到PennVet進修五天,取得出席證明,並將這張證明掛在獸醫院的牆上,自稱是PennVet認證書,並在facebook刊登不實廣告。以上報告請貴單位協助辦理這是我們調查後製作的網頁,如有需要可參考:http://hamburgdieofpeter.com/about/ 說明:原告確實有受賓州大學學程認證(原證23、24、25、26),被告投訴的內容明確誣指原告未去其他學程、亦未獲得任何機構認證,據此說原告浮誇,除了傳述錯誤事實、亦非合理評論。如有疑問,可寫信問賓州大學,而非不經查證就誣指原告只去五天,其他學程都沒去。 行政院消費申訴及條件案件管理系統(原證6-7)。 6-8 被告發文時間:108.09.16 發現被告刪文時間:109.08.05 董育嘉個人臉書 董育嘉明知原告「獲得美國賓州大學PennVet獸醫牙科及口腔外科再教育認證」之事實,卻公然謊稱原告「未獲得任何機構認證」,嗣後因畏懼說謊遭起訴而刪除該文章。 董育嘉個人臉書頁面截圖(原證6-8)。 6-9 不詳時間(109年8月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在網站更新內容中,持續公開下列誹謗或恐嚇言論: 明知原告「獲得美國賓州大學PennVet獸醫牙科及口腔外科再教育認證,為期一個月而非只有五天」、「從未自稱擁有獸醫牙科專科醫師資格」、「獲得多項相關認證與機構邀約演講」等事實,且因自知說謊而刪除個人臉書上之相關文章,卻仍於網站上持續張貼「原告未獲得任何機構認證」、「自稱有獸醫牙科專科醫師資格」、「只去美國賓州大學5天7小時課程,其他的學程都沒去」。 董育嘉架設之個人網站頁面截圖(原證6-9)。

(七)恐嚇侵害原告之身體、自由、名譽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7-1 108.08.26 於臉書私訊原告 跟你說,你越是把評論都關掉,我保證你很大條我家的漢堡你沒有給個交代我們沒完,監視器給我吐出來自己花錢讓你上新聞都可以先跟你說我晚點會PO報料公社 董育嘉於臉書私訊原告之留言截圖(原證7-1)。 7-2 108.08.27 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附上被告架設網站之連結)你以為刪留言關評論就沒事了嗎?我們會用盡全力把事情公布在網路上! 詳原證7-1 7-3 108.08.28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回覆上方網友提問)我會跟著他一輩子,直到他跟我解決 董育嘉108.08.28於臉書社團留言截圖(原證7-3)。 7-4 108.08.28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已建議可尋求政府機構進行調解)好調解應該是不用目前依照他們的態度就是硬碰硬,最後誰會受傷他自己知道 董育嘉108.08.28於臉書社團留言截圖(原證7-4)。 7-5 108.08.28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按讚方式 對網友之公開留言「只好砸店問真相了」按讚 董育嘉108.08.28於臉書社團按讚截圖(原證7-5)。 7-6 108.08.28 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慫恿PO文至爆料公社迫使原告之動物醫院停業)正在想辦法po爆料中(明確表達贊同且正在執行網友建議) 董育嘉108.08.28於臉書社團留言截圖(原證7-6)。 7-7 108.08.28 於PTT狗版、貓版以公開貼文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董育嘉108.08.28於PTT狗板、貓板之發文截圖(原證7-7)。 7-8 108.08.29 於Mobile01以公開貼文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董育嘉108.08.29於Mobile01之發文截圖(原證7-8)。 7-9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發文截圖(原證7-9)。 7-10 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本文已公開被告及其女友說謊證據,告知可能會有法律責任)我們已經做好漢堡的死因石沉大海的打算,準備跟你玩到底。 詳原證1-2 7-11 108.09.15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本文已公開被告及其女友說謊證據,告知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我說的哪一句話是捏造的看要告我妨害名譽商譽各種能告得成的都來,沒在怕你們,因為我只說事實! 詳原證1-2 7-12 不詳時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老實說我也是『全台唯一』,全台唯一會想要纏著你陳重威一輩子的人。老婆可能改嫁,朋友會走,就我最忠心,一輩子不變心黑心*3(圖示文字) 詳原證6-6 7-13 109.01.26 於臉書私訊原告 嘿小龜蛋新年快樂 (圖示文字) 你追蹤我幹什麼,小動作一堆到處說要告怎麼了我等你很久了,醫死人家的狗有疏失不承認只會躲在老婆後面我很想請問您有沒有老二,還是要約出來幹一架都可以啊,還是我寫的網站跑到搜尋引擎第一名讓你生意變差你要找我算帳呢?經過了漢堡的事一堆人都知道你在獸醫界臭名遠播年紀輕輕混成這樣不簡單啊笑(圖示文字) 董育嘉109.01.26於臉書私訊原告截圖(原證7-13)。 7-14 不詳時間(109年8月間) 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揚言「跟他對幹到底是當然的事」、「等官司結束,我們未完待續!」、「網站無論贏或輸都不可能撤下」等挑釁恐嚇言論,使原告心生恐懼 董育嘉個人架設之網站截圖(原證7-14)。

(八)強行進入原告醫院侵害原告名譽、自由、財產權編號 時間 方式 事實及留言內容 8-1 108.08.30 下午7:58至20:09 被告董育嘉、張綵庭親自到原告動物醫院拍攝並上傳至網路之影片 「董育嘉及張綵庭」,到院後直接停留在櫃檯前不走,被告「張綵庭」並無視門口「請勿拍攝」告示牌強行拍攝院內擺設及原告,原告已明確告知停止拍攝並離開仍不從,迫使原告通知保全人員前來勸說,方才離去。 108.08.30之醫院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8-1)。 8-2 108.08.31 被告董育嘉於PTT以公開留言方式 被告「董育嘉」聲稱108.08.30與被告「張綵庭」只是為了釐清死亡真相才去醫院鬧場:本人在此聲明:我們不求償,不和解,只要真相 詳原證4-2。 8-3 不詳時間 被告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被告「董育嘉」聲稱108.08.30與被告「張綵庭」只是為了釐清死亡真相才去醫院鬧場: 1. 「重點是死因的所有證據」,若所有證據指向都與陳重威說的吻合確實是心臟引起,那我們就到此為止,但為何他拿不出來? 2. 在此聲明,就算提告決不求償,不和解,真相調查出來公布在此 3. 大概流程是這樣的:1.醫方提供相關手術時的醫療證據。 2.交由第三方評斷是否為醫療疏失。但現在連1都還沒達成,我們再要求院方1的時候就已經被打槍了,目前根本沒有評斷是否醫療疏失的理由。 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留言截圖(原證8-3)。

(九)以媒體、網路公審方式脅迫原告侵害原告人格、名譽、財產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9-1 108.08.26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私訊原告 跟你說,你越是把評論都關掉,我保證你很大條我家的漢堡你沒有給個交代我們沒完,監視器給我吐出來自己花錢讓你上新聞都可以先跟你說我晚點會PO報料公社 詳原證7-1。 9-2 108.08.27 被告董育嘉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附上被告「董育嘉」架設網站之連結)你以為刪留言關評論就沒事了嗎?我們會用盡全力把事情公布在網路上! 詳原證7-1。 9-3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建議提告) 1. 我們不打算提出告訴 2. 既然處理態度是這樣就是想辦法讓更多飼主知道他們的嘴臉如此而已! 董育嘉108.08.28於臉書社團發文中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9-3)。 9-4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回覆上方網友提問)我會跟著他一輩子,直到他跟我解決 詳原證7-3。 9-5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社團「黃金獵犬大聯盟」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已建議可尋求政府機構進行調解)好調解應該是不用目前依照他們的態度就是硬碰硬,最後誰會受傷他自己知道 詳原證7-4。 9-6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以公開按讚方式 對網友之公開留言「只好砸店問真相了」按讚 詳原證7-5 9-7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慫恿PO文至爆料公社迫使原告之動物醫院停業)正在想辦法po爆料中(明確表達贊同且正在執行網友建議) 詳原證7-6。 9-8 108.08.28 被告董育嘉於PPT貓板、狗板以公開貼文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詳原證7-7。 9-9 108.08.29 被告董育嘉於Mobile01以公開貼文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詳原證7-8。 9-10 不詳時間 被告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創立這個網站告訴大家你們的嘴臉,我想也沒人敢給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治療寵物! 詳原證7-9。 9-11 108.09.15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本文已公開被告二人「董育嘉及張綵庭」說謊證據,告知可能會有法律責任)我們已經做好漢堡的死因石沉大海的打算,準備跟你玩到底。 詳原證1-2。 9-12 108.09.15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本文已公開被告及其女友說謊證據,告知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我說的哪一句話是捏造的看要告我妨害名譽商譽各種能告得成的都來,沒在怕你們,因為我只說事實! 詳原證1-2。 9-13 不詳時間 被告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老實說我也是『全台唯一』,全台唯一會想要纏著你陳重威一輩子的人。老婆可能改嫁,朋友會走,就我最忠心,一輩子不變心黑心*3(圖示文字) 詳原證6-6。 9-14 109.01.26 被告董育嘉於臉書私訊原告 嘿小龜蛋新年快樂 (圖示文字) 你追蹤我幹什麼,小動作一堆到處說要告怎麼了我等你很久了,醫死人家的狗有疏失不承認只會躲在老婆後面我很想請問您有沒有老二,還是要約出來幹一架都可以啊,還是我寫的網站跑到搜尋引擎第一名讓你生意變差你要找我算帳呢?經過了漢堡的事一堆人都知道你在獸醫界臭名遠播年紀輕輕混成這樣不簡單啊笑(圖示文字) 詳原證7-13。 9-15 109.02 被告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上方網友表示因為被告「董育嘉」之網站內容而取消前往原告動物醫院看診之打算)謝謝你們的留言,讓我覺得真的好險有創這個網站笑臉(文字表情)(證實被告「董育嘉」以「架設網站誹謗原告」為手段,迫使原告道歉賠償。) 董育嘉109.02間於個人架設之網站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9-15)。附表二:(被告張綵庭侵害原告人格權部分)

(一)加重誹謗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部分: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10-1 新聞播出時間108.09.11 接受TVBS新聞採訪、與YouTube影片時公開宣稱 (TVBS新聞報導內容)張綵庭:為什麼23號你不拿出來(監視器)。 TVBS新聞畫面截圖(原證10-1)。 10-2 108.08.28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方式分享董育嘉架設之網站 (網站的內容)業者一直說是愛犬心臟肥大,後來我要求看手術監視器,業者當下先是一番解釋,告知監視器早在8月12日就已經壞了!回家後上網查先前也醫死狗的案例也是死都不肯給監視器,所以我們並不相信是監視器壞掉! 張綵庭108.08.28臉書分享董育嘉架設之網站截圖(原證10-2)及詳原證5-3。 10-3 不詳時間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方式分享董育嘉架設之網站 我知道你說壞了,一條生命不是你說壞了就沒了,你也有給我們看Line報修記錄沒錯,但我也很想說如果有心這造假實在太簡單,只要創2個Line帳號定時每週or隔週傳一些報修假對話紀錄,這就成了一個似乎真的壞了的證據,就是你的保命符,只要說壞了,有對話證據,那你們飼主信不信你家的事! 詳原證10-2及原證5-4。 10-4 不詳時間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方式分享董育嘉架設之網站 我只求真相,只求事實!監視器交出來!!!!監視器交出來!!!! 詳原證10-2及原證5-4。 10-5 不詳時間 於個人臉書以公開方式分享董育嘉架設之網站 個人認為醫療機構不可能容忍監視器故障十幾天沒修好,除了對飼主交代也要自保。 詳原證10-2及原證5-4。

(二)以媒體、網路公審方式脅迫原告侵害原告人格、名譽、財產編號 時間 方式 留言內容 證據 11-1 108.08.28 被告張綵庭分享被告董育嘉架設之網站 以「分享網站內誹謗原告之內容」為手段,並慫恿網友踴躍分享,迫使原告道歉賠償。 詳原證10-2 11-2 108.09.01 被告董育嘉或張綵庭接受東新聞採訪 以「分享網站內誹謗原告之內容」為手段,並慫恿網友踴躍分享,迫使原告道歉賠償。 108.09.01、108.09.03播出之東森新聞影片報導畫面截圖(原證11-2)。 11-3 108.09.11 被告張綵庭接受TVBS新聞採訪 以「誹謗原告藏匿監視器」為手段,迫使原告道歉賠償。(新聞畫面上方標註被告「張綵庭」要求償) 詳原證11-2。

(三)強行進入原告醫院侵害原告名譽、自由、財產權編號 時間 方式 事實及留言內容 12 108.08.30 下午7:58至20:09 被告董育嘉、張綵庭親自到原告動物醫院拍攝並上傳至網路之影片 「董育嘉及張綵庭」,到院後直接停留在櫃檯前不走,被告「張綵庭」並無視門口「請勿拍攝」告示牌強行拍攝院內擺設及原告,原告已明確告知停止拍攝並離開仍不從,迫使原告通知保全人員前來勸說,方才離去。 詳原證8-1。附表三:(被告張綵庭、陳翠蘭共同侵害原告之自由、身體、財

產部分)編號 時間 方式 事實及留言內容 證據 13-1 108.08.27 原告醫院粉絲專業公開聲明書 聲明書內容詳述被告二人「張綵庭與其母」108.08.24鬧場狀況: 1. 本院人員為排除飼主疑慮,主動出示與廠商的對話紀錄內容,並同意讓飼主查看主機狀態,但飼主母女不願意前往,仍不斷大聲咆哮,干擾診間內的醫療 2. 被告二人「張綵庭與其母」辱罵其他飼主的言論:「你最好祈禱你家的貓可以活著出來」、「我希望你家的貓也死掉」云云 原告108.08.27於臉書之發文截圖(原證13-1)。 13-2 108.08.28 被告張綵庭於臉書以公開留言方式 被告「張綵庭」聲稱與被告「張綵庭之母」只是為了釐清死亡真相才到醫院鬧場: 1. 當日難過的情緒壓過理性,造成當日院所就前來就診顧客困擾,我深感抱歉。 2. 8月24日我與母親至院所,想釐清漢堡手術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 3. 單純只是想知道手術過程中出了什麼狀況已及搶救的過程 4. 我只想明白8月23日從親送到搶救,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是疏忽掉什麼嗎? 5. 我只要真相畫面!我只要事實陳述! 張綵庭於臉書董育嘉發文處下方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13-2)。 13-3 108.08.24 上午11:39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張綵庭與陳翠蘭」進入原告之動物醫院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畫面截圖(原證13-3)。 13-4 108.08.24 上午11:47至下午12:17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張綵庭與陳翠蘭」到院鬧事後引起鄰居多人圍觀側目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13-4)。 13-5 108.08.24 上午11:53至11:59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已到場回診之飼主被嚇跑。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13-5)。 13-6 108.08.24 下午12:06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被告「張綵庭」拍打自動門、重複進出並叫罵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13-6)。 13-7 108.08.24 下午12.08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張綵庭與陳翠蘭」出去後又跑回來,用力拍按自動門開關進入 詳原證13-6。 13-8 108.08.24 下午12:12至12:13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被告陳翠蘭與其他候診的飼主在騎樓起爭執,被詛咒貓會死掉的飼主先離開醫院到外面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13-8)。 13-9 108.08.24 下午12.16 於原告之動物醫院騎樓錄影(社區大樓公用監視器) 與被告陳翠蘭起衝突、被詛咒貓會死掉的飼主回到醫院 108.08.24之大樓公用監視器檔案畫面截圖(原證13-9。 13-10 108.08.29 被告董育嘉於PTT狗版以公開留言方式 被告「董育嘉」自承被告二人「張綵庭與其母」108.08.24鬧場事實:我們理虧的部分也有說明了,罵別人是我們不對,情緒失控難免控制不了自己的嘴臉。 董育嘉108.08.29於臉書網友發文中回應網友之留言截圖(原證13-10)。附表四:(被告董育嘉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著作權部份)編號 時間 方式 張貼或留言內容 證據 14 108年8月間 被告董育嘉於個人架設之網站以公開留言方式 董育嘉未經原告同意,便擅自盜用下列原告之資訊,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及著作權: 1.原告於網路上之醫師個人形象照,雖有將臉部做打碼處理,然董育嘉在張貼盜圖處多次指名道姓公開原告之姓名與動物醫院名稱,使一般大眾皆知照片中之人為原告,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92條相關刑事規定,與民事侵權行為。 2.董育嘉擅自拍攝原告懸掛於動物醫院外之招牌與商標,未經同意便公開於網站上,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92條相關刑事規定,與民事侵權行為。 3.原告於臉書醫院粉絲專頁之醫師介紹文,且未經同意便竄改內文,企圖誤導大眾「原告自稱擁有獸醫牙科專科醫師資格」,已觸犯著作權法之民事侵權行為 董育嘉個人架設之網站截圖(原證14)。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