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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9號上 訴 人 楊寶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庭葦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