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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9號上 訴 人 楊寶玉被 上訴人 周庭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71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