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施玉玲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鉦傑
王淑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王國熙
王酩盛受告知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受告知人 涂詩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為夏文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之權利移轉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