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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施玉玲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鉦傑

王淑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王國熙

王酩盛受告知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受告知人 涂詩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為夏文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之權利移轉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