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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昭、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 萬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等
裁判日期: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