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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 告 許瓏鏵被 告 祭祀公業張七穆法定代理人 張慶川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倘就是否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及得否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同院87年度台抗字第246號、85年度台抗字第474號裁定均同此旨)。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係以祭祀公業張七穆為被告,並由張崇育擔任被告之管理人,進行本案訴訟程序。惟張崇育之管理人任期已於109年8月13日屆滿,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並改選新任管理人。新任管理人張慶川雖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但張慶川是否具有祭祀公業張七穆管理人身分,尚有爭議。因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張明俊於109年11月6日對之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閱無誤。上開爭議攸關本件被告祭祀公業張七穆之法定代理人張慶川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得否為合法訴訟行為。依前說明,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