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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 告 楊連發原 告 楊姍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陳庭安律師被 告 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長杰被 告 詹義郎被 告 馬臺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許涪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3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被告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立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所召開之109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

因被告詹義郎非召集權人,且該項決議欠缺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又被告詹義郎、馬臺雄2人對被告裕立公司並未實際持股;再者,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所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即詹義郎、馬臺雄及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霖公司)」所召集等情,顯與事實不符,因德霖公司並未合法召開股東臨時會,且德霖公司為被告裕立公司之股東之一,而本件原告楊連發已另起訴向本件被告楊長杰及楊育偉、德霖公司請求確認德霖公司於109年3月18日所召開之109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現為本院109年度訴字147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繫屬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事件核閱無誤。復基於另案應為判斷本件被告裕立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是否為無效之前提事實,故另案確認德霖公司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