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6號原 告 江家洋被 告 賴秋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