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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5號上 訴 人 廖武原

鄭淑芳廖駿宏王逸蓮被 上訴人 鑫源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明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