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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 告 馮文通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被 告 范來長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返還租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反訴原告業已於112年4月21日具民事撤回反訴起訴狀撤回本件反訴之起訴,有該撤回書狀在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