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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中慈濟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莊淑婷訴訟代理人 朱苑禎被 告 VAN THI CHUNG中文名:文氏鐘

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7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事件調解筆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