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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 王美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政欽、王皓霖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聲明,惟依狀內記載內容,應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自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上訴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598 元【計算式:(164.14平方公尺+14.04 平方公尺+173.48平方公尺)×16,500元/ 平方公尺÷4 =1,450,598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