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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 告 邱大統

邱大斑邱淑鶴蔡碧雲(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邱鈺純(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邱鈺婷(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邱鈺惠(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原 告 邱鈺真(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吳淑楨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邱鈺純項下贅載「原告邱鈺真(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住新竹縣○○鎮○○○路○○○巷○○弄○號」,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