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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淑楨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大統

邱大斑邱淑鶴蔡碧雲(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

邱鈺純(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

邱鈺婷(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

邱鈺惠(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

邱鈺真(即邱大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868,786元(計算式:132.28平方公尺×28,255元/平方公尺×1/2=1,868,7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同段89建號建物即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之現值148,600元(計算式:297,200元×1/2=148,600元),核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2,017,386元(計算式:1,868,786元+148,600元=2,017,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