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蔡季玲被 上訴人 蘇瑞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80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