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原 告 高如彥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被 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李雲仲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6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而核定為2,222,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原告僅繳納14,464元,尚欠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6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