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上 訴 人 林敏弘被上訴人 林啓揚
林啓源王金川林成忠林英雄林武雄林煒苓林宜貞王志誠
王志宏王志豐
江春池江秋鎮 住○○市○○區○○路00巷0號 何應田 住○○市○○區○○街000巷0號何傳池何傳旺
何源東即何傳順
洪來好王鴻盛林益章陳慧鈴陳雅惠陳雅琳
陳韡方
梁淑卿林振瑋賴書耕
陳淑華何奕賢何亞庭王江秀香王碧蓮王美雲王美麗王美琪
王淑貞
王淑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6月6日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林敏弘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4,378元(13000x3770x2/90+13000x982x2/90+13000x8867x2/9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