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上 訴 人 謝文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肇章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所為判決,係以上訴人對於失蹤人即被告趙雨水、趙世文、趙炎統、李清勝、趙玉荷、蘇肇章、蘇雅芬、趙碧含、趙奇通、趙志堯、趙蕙如、蔡張玉珍、蔡農建、李清華、古山嘉平等15人之訴,因當事人不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查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列「被上訴人即被告」欄僅記載:「蘇肇章等」,漏未表明蘇肇章以外之被上訴人,自應補正表明本件上訴之被上訴人。
二、查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列「上訴之聲明」僅記載:「一、原判決廢棄。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第二、三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漏未表明原判決廢棄後,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例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若干元),自應補正表明本件上訴之聲明。
三、茲因本件上訴之範圍不明,致本院無從計算其上訴利益,自應由上訴人依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自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在下列網址之司法院網站網頁「訴訟標的價額」欄輸入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其下方即顯示「二、三審裁判費」之金額。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