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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湯明厚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東和

鄭周阿麵張儀成張泳順張儀樂蕭龍楨羅妙珠林清烈

劉火中林坤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06號確認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詳見本院卷第11頁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