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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被 告 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貞被 告 浤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

被告浤銓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三十,被告浤銓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貳拾柒萬元各為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佑成公司)應將模具料號443E003F之軸承固定座模具、模具料號443E003E之軸承固定座模具、模具料號44ET0009之軸承固定座素材鋁壓鑄模具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0,000 元之違約金。㈡被告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浤銓公司)應將模具料號440200T1之尾座/ 軸承固定座模具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3,200,000 元之違約金。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嗣民國109 年9 月1 日具狀更正聲明為:㈠佑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模具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5,400,000 元之違約金。㈡浤銓公司應將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模具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3,200,00

0 元之違約金。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

127 至128 頁)。核其所為,僅係詳細記載各模具之明細規格、模具外觀標註字樣、相關設計圖如附表所示,並無變更訴訟標的,僅屬補充及更正聲明,以使其聲明清楚完足,尚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再於109 年12月18日撤回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模具之聲明(見本院卷第251 至252頁),而本件被告並未到庭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原告此部分之撤回,自不須得被告同意。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95年10月31日、104 年12月30日將附表編號1 至3 之模具交與佑成公司保管;另於108 年2 月11日,將附表編號4 至5 之模具交與浤銓公司(原名: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保管,均有分別簽訂模具託管合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6 條均有約定「甲方(即原告)對模具有盤點或調動充分之權利,乙方需配合不得有任何異議,若有藉故推諉、拖延、破壞模具或逾14日,仍不轉交模具行為時,乙方必須無條件賠償甲方模具價款十倍之賠償金額,並負法律責任」。惟經原告多次請求佑成公司、浤銓公司返還上開為原告保管之模具,惟均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契約第6 條後段之約定,請求佑成公司給付其所保管附表編號1至3 模具之價款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總計為5,400,000 元【計算式:(120,000+170,000+250,000 )×10=5,400,000】;浤銓公司給付其所保管編號4 至5 模具之價款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3,200,000 元【計算式:320,000 ×10=3,200,000】等語。並聲明:㈠佑成公司應給付原告5,400,000 元之違約金。㈡浤銓公司應給付原告3,200,000 元之違約金。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模具託管合約書4 份

、附表編號1 至5 模具之圖說與成品照片、向被告下單訂購附表編號1 至5 模具所製造產品之訂單、收貨紀錄及電匯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兩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第135 至173 頁、第17

5 至189 頁、第55至72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

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第1 項、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民法第252 條規定不問違約金之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第1606號、49年台上字第807 號判決要旨參照)。系爭契約第6 條約定「甲方(即原告)對模具有盤點或調動充分之權利,乙方需配合不得有任何異議,若有藉故推諉、拖延、破壞模具或逾14日,仍不轉交模具行為時,乙方必須無條件賠償甲方模具價款十倍之賠償金額」,前揭約定既係就被告未依約返還模具時,原告因受有未準時取得或未取得模具之損害,而課與被告給付違約金之義務,應屬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行為所受之損害,性質上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原告請求返還附表編號

1 至5 所示模具,被告既未依約返還,自應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就所保管之模具,負模具價款10倍之賠償責任,惟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本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爰審酌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模具依系爭契約所載價值分別為120,000 元、170,000 元、250,000 元、320,00

0 元,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若以上開模具價值乘以10倍即高達8,600,000 元,金額甚鉅;又原告分別於95年10月31日、104 年12月30日將附表編號1至3 之模具交與佑成公司保管,又另於108 年2 月11日將附表編號4 至5 之模具交與浤銓公司,亦有相關訂單、收貨紀錄及電匯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5 至189 頁),足見系爭契約已由兩造履行相當時日;但被告未依系爭契約返還模具致使原告受有附表編號1 至5 之模具之損害,綜合斟酌上情,堪認系爭契約約定之違約金為模具價款10倍之金額確有過高之情事,為避免雙方利益失衡,以期公平,本院自得酌予核減違約金。是以,本院認為系爭契約第6 條後段約定之違約金應酌減至模具價款2.5 倍為適當,因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 條後段約定請求佑成公司給付1,350,000 元【計算式:(000000+170000+250000)×2.5 =0000000 】、浤銓公司給付800,000 元(計算式:320000×2.5 =800000),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 條後段之約定,請求佑成公司給付原告1,350,000 元違約金,以及請求浤銓公司給付原告800,000 元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附表:

┌──┬────┬─────┬─────┬────┬─────┬────────┐│編號│ 料號 │ 品名 │ 規格 │成品料號│模具外觀所│ 設計圖 ││ │ │ │ │ │標註之字樣│ │├──┼────┼─────┼─────┼────┼─────┼────────┤│ 1 │443E003F│軸承固定座│KK-40-BM │B40006A1│HIWIN │附圖一(見本院卷││ │ │模具 │ │ │KK40 │第135頁) ││ │ │ │ │ │ │ │├──┼────┼─────┼─────┼────┼─────┼────────┤│ 2 │443E003E│軸承固定座│KK-100-BM │B4000BA1│HIWIN │附圖二(見本院卷││ │ │模具 │ │ │KK100 │第137頁) │├──┼────┼─────┼─────┼────┼─────┼────────┤│ 3 │44ET0009│軸承固定座│KK-130-BM │B400BWA1│HIWIN │附圖三(見本院卷││ │ │素材鋁壓鑄│ │ │KK130 │第139頁) ││ │ │模具 │ │ │ │ │├──┼────┼─────┼─────┼────┼─────┼────────┤│ 4 │440200T1│尾座固定座│KC-86-BC │B600ABA1│無 │附圖四(見本院卷││ │ │模具 │ │ │ │第141頁) │├──┼────┼─────┼─────┼────┼─────┼────────┤│ 5 │440200T1│軸承固定座│KC-86-BM │B600ACA1│無 │附圖五(見本院卷││ │ │模具 │ │ │ │第143頁)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