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