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5號上 訴 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上 訴 人 拜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仲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09 年6 月24日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法 官 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