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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66號原 告 黃亦禮被 告 張秀敏

黃怡菁黃匯雅黃瑟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