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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 告 周玫君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陳慶榮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起訴後,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