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407號原 告 李淑涵被 告 陳威丞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3日結婚,育有兩女,現婚姻已破裂。被告於原告懷孕第二胎37週時,即108年11月10日晚上9 時許,誆稱公司要緊急搶修即趕著出門,留下原告獨自哄兩歲大女兒睡覺,詎竟去找第三人黃紫玲,到
108 年11月11日晚上產檢返家,晚上就寢時,始發現被告與黃紫玲間Line聊天記錄,確認二人間已發生性行為,經詢問後,被告初則惱羞成怒,後則向原告道歉,稱因原告孕期不舒服,不能求歡,方與黃紫玲發生關係,尋求原諒。後於原告坐月子期間,被告復於108 年12月16日誆稱公司加班,竟又外出與黃紫玲約會,當天睡覺前看到雙方簡訊聊天記錄始知悉,核被告所為,業已侵害原告配偶權,造成原告身體免疫系統失調,需長期就醫控制病情,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之LINE、簡訊等通話內容,係被告故意製作予原告閱覽,緣於兩造婚後,時因細故發生爭執,更多次論及離婚事宜,原告卻態度反覆,被告甚感困擾,思及兩人婚姻應無法繼續,且知悉原告時有偷看被告Line、簡訊等通訊內容之情,始故意與黃紫玲留下曖昧對話,目的即要原告死心與被告離婚,惟被告與黃紫玲並無發生感情或性行為情事。至黃紫玲在LINE的代號有很多,代號有中宇38雞、車友阿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於108 年11月10日、
108 年12月16日二度與第三人黃紫玲發生超逾一般異性朋友間之社交行為等情,業據出上開時日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為佐。對於上開LINE及簡訊紀錄,被告不為爭執,惟辯稱:被告與黃紫玲並無發生感情或性行為情事,係因原告不願離婚,因此故意與黃紫玲留下曖昧對話,目的即要原告死心與被告離婚等語。經查:依被告與黃紫玲(以下簡稱黃)LINE對話紀錄、簡訊對話,擷取內容如下:
1依被告與黃紫玲間LINE對話內容,被告對話中提及「我愛
妳我的寶」、黃則回「好喔」(司家調卷第19頁)。對話雖無法判斷被告與黃紫玲有無發生性行為,但內容顯示兩人間關係已發展至超越一般朋友程度,如同情人般互為言語調情。
2又依被告與黃紫玲間簡訊對話內容,被告:「寶我出門了
唷、你起床出門上班要穿保暖一點唷、要記得吃早餐,買個熱湯喝、要注意慢慢騎小心安全,知道嗎? 、昨晚有睡好嗎? 」、黃:「早安! 早安,昨天有點睡不好~可能是因為今天要見到你,很期待卻帶點小擔心. . . 很怕見了以後又更想見~沒辦法現在這樣控制的了自己哈哈然後就東想西想到很晚~很傻吧! 」、被告:「你齁真是的,我昨晚到三點多才睡吧、我知道妳想要每天到見到我,抱我跟我撒嬌,但妳相信我,我會讓妳每天見到我,報到我的~在想什麼呢? 不傻不傻,因為妳像我愛我才這樣的怎麼會傻呢~」、黃:「你才真是的,為什麼三點多才睡,一點也不聽話」、被告:「不是我不睡,是完全睡不著,不知道為什麼……腦子裡全部都是妳、一直在想怎麼快點解決一切、好好跟你過幸福平凡的生活、你呢? 想東想西在想什麼? 」、黃:「、跟你想的差不多,但我真的很怕你壓力太大~而我又不能當面給你安慰擁抱的覺得很愧疚~」、被告:「不用怕什麼壓力太大、你為了我們的愛做太多、現在換我為你做些什麼了、別想太多了,雖然真的很希望你能當面安慰我抱抱我~但沒關係了」、黃:「怎麼說沒關係了? 你這樣講我心抽了一下」、被告:我知道妳也想要這樣做,雖然我也很像要抱抱親親簽妳的手,回到我們的家,但不行,我不想再讓你傷心難過,每次我回去就期待下次見面,失落,雖然我也會這樣,但我更不想看到你這樣,所以我只能忍住」、黃:「中午有沒有睡一下」、被告:「有趴著沒睡、睡不著,起來頭很痛、妳呢?」、黃:「為什麼又頭痛? 肯定是你昨天太晚睡才會頭痛~」、被告:「不知道,中午沒睡好吧、妳呢? 有睡嗎?有吃中餐嗎? 」、黃:「有吃沒睡,因為我要提早下班所以跟老闆說好不用休息」、被告:「摁摁,有吃就好不要都沒吃」、黃:「當然會吃啊,我那麼乖~~~你有沒有乖乖吃. . . 等等就見面了有點緊張欸你會嗎」(司家調卷第25-30 頁)。顯示兩人間關係如同情人般互為噓寒問暖。
3再依被告與黃紫玲間簡訊對話內容,被告:「好一起吃飽
飽,我知道你很高興、我也很高興,還好我掉眼淚沒被你看到~有妳我的人生勝利才完美、我們都很愛彼此,我真的超級愛妳、看到妳,抱到妳,聞到妳的味道,我的頭就完全不痛了~妳的魔力太強了、我好想回到我們的家,作夢夢到了好幾次,我在我們的家打鬧,很幸福很開心很快樂,我這輩了有妳也夠了、我因為妳而快樂,開心、因為妳而笑,因為妳而活著而存在著、妳對我真的很重要,我愛你我的小寶貝,真的很愛很愛」、黃:「我真的沒看到你掉淚耶照傻瓜都不給我機會幫你擦眼淚! 你甲○○你也是我的一切~我愛你甲○○我要愛你一輩子用一輩子愛你」、被告「我說過一個人哭,另一個不能哭、另一個要抱著對方,幫對方擦眼淚、今天我真的很開心很高興,我終於見到我最愛的小寶貝了,開心到受不了、好希望我們一直都是這樣,開開心心的一輩子,就算吵架鬥嘴也不能吵到隔天,床頭吵床尾合,夫妻沒有隔夜仇,你說過你好想叫我老公,我更想要叫你老婆,我可愛的小寶貝老婆」、黃:「哪有我剛開始見到你你的臉超級嚴肅,還要我一直逗你呢~不行這樣太便宜了,等到事情結束、你要重新追求我一次~答應我的告白、一併補上這樣才可以哈哈哈!」、被告:「因為剛開始我在車上等妳的時候,我就流不少眼淚,只是不想被妳看到而已,好我答應妳,事情結束之後我重新追求妳一次重新跟妳告白、讓你答應我的追求答應跟我在一起~」、黃:「好我等你你也趕快去盵晚餐不要餓到了知道嗎~今天晚上要乖乖睡不要又晚睡了! 不然我會生氣氣唷! 」(家調卷第35-36 頁)。依上開露骨對話內容,被告與黃紫玲已經直呼其名,互訴愛意,實已如同情人般互動,被告更以老婆稱呼黃紫玲,顯然兩人關係已發展至超越一般朋友程度。
4依上開LINE、簡訊內容所示,被告與黃紫玲間二人間存有
親密交往之情形,已超逾一般異性之情,已達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安全程度,侵害原告配偶權,堪以認定。
5被告雖以LINE、簡訊中所稱係為使原告與其離婚,遂故意
與黃紫玲留下上開對話等語置辯。惟衡諸目前社會常情,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因妨害婚姻之外遇者,常投以異樣眼光,若為一般朋友之關係,當不至於無故自承介入他人婚姻,甚至涉及侵害其配偶權之民事求償風險,被告所辯,自無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婚外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逾越朋友分際所為社交行為或不正常來往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配偶權受侵害者,自得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3 項、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婚外性行為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與黃紫玲於108 年11月至12月間,曾發生上述情人間之調情行為,已逾越異性間發乎情止乎祆禮之分際,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堪認侵害情節重大,原告基於上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次查,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爰審酌本件原告事發時為大學畢業,現為廣告社會計、被告事發時為高級中學畢業,現任職於環保公司,兩造名下財產狀況,此有原告提供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提供10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影本在卷可稽(為保護當事人財產隱私,不予詳述,詳卷第14-16 、19 -23頁),認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以25萬元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家調卷第63頁)翌日起,即自109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