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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 告 呂琮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陳秉榤律師被 告 蔡榮豊追加被告 李春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50元。惟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追加被告李春修及追加聲明為:「一、確認被告蔡榮豊、李春修間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興平登字第9720號收件,於109年9月2日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行為無效。二、確認被告蔡榮豊、李春修間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興平登字第9710號收件,於109年9月2日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行為無效。三、被告蔡榮豊、李春修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9年9月2日向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興平登字第9710、9720號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登記塗銷。四、確認被告李春修對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109年興平登字第7030號收件,於109年7月6日設定最高限額15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五、被告李春修應將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109年興平登字第7030號收件,於109年7月6日設定最高限額150萬元抵押權登記塗銷。六、被告李春修應將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109年興平登字第4600號收件,於109年5月13日設定最高限額300萬元抵押權登記塗銷。七、確認被告執有原告簽發、發票日109年7月2日、面額150萬元、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本院認為原告上揭追加更正聲明部分雖有多項,然各項請求之訴訟利益大致相同,應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選擇價額最高者即依追加後聲明第1、2項核定為4,5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原告僅繳納15,850元,尚欠29,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9,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提出繕本及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