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34號上 訴 人 呂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榮豊等2人間因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43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09年12月10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