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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