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澄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會員大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1年2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