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原 告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