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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原 告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