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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2號上 訴 人 傑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和被上訴 人 祥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峯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52號返還木模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木模具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