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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75號原 告 朱錦怜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現金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