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錦怜間請求土地現金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萬9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