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78號上 訴 人 高帝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悅因109年度訴字第3578號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70,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