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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97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被 告 許文炎訴訟代理人 許國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前具狀陳報:

對於本件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籌備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效力如何、重劃會之成立是否合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