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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42號上 訴 人 黃永鋒被 上訴 人 黃永波

陳秀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泳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萬股、6萬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計算式:10元×28萬股=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股份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