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58號原 告 林愛春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被 告 曾陳雪
曾翠華曾尹駿曾偉哲陳碧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白永濬律師被 告 郭梅桂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仍有不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務必到庭,另請被告郭梅桂攜帶辦理系爭轉承讓契約事項之資料到庭並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