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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 告 許炎坤被 告 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債權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 萬0,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