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陳青瑜(原名:陳祈瑀)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張立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臺幣51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參加103年度之臺中市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投票日為103年11月29日),原告幫其處理競選事務中之有關懸掛選舉廣告事宜,原告遂委託大東文具印刷行處理懸掛競選廣告事務,大東文具印刷行依序於103年7月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8日提出請款收據、明細,請款金額依序為9萬6290元、4萬1252元、25萬3054元、7萬9596元、4萬0700元,合計51萬0892元。原告就前開委託處理懸掛被告之競選廣告之費用,依照大東文具印刷行之要求,簽發面額51萬元、受款人黃麗錢、發票日103年9月25日之支票與大東文具印刷行,該支票屆期兌現。嗣被告當選為臺中市議會議員,並未償還原告所支出之前開費用。原告前於108年6月4日具狀對被告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7號償還費用事件,下稱前案訴訟),被告於前案訴訟否認原告幫其處理競選事務中之有關懸掛選舉廣告事宜,並於大東文具印刷行之負責人黃麗錢及其子王又功到庭擔任證人時,否認渠等之證詞,並主張係原告與大東文具印刷行配合製作收據而對其提出訴訟云云。經前案向監察院函查被告依照政治獻金法所提出之會計報告書,其中宣傳支出對象為大東文具印刷行有二筆,一筆交易內容為「交易日期103/11/19、收支憑證號數0000000000、支出對象:大東文具印刷行、摘要:製作宣傳廣告支出、金額222,919元」,另一筆交易內容為「交易日期103/11/21、收支憑證號數0000000000、支出對象:大東文具印刷行、摘要:製作宣傳廣告支出、金額527,820元」,足證原告確實有委託大東文具印刷行製作競選廣告之費用,原告受被告委託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51萬元,被告應償還原告。被告曾於前案訴訟中表示要與原告商談和解之事,原告遂於109年1月2日撤回前案訴訟,然在原告撤回後,被告竟置之不理,原告因而再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爰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所支出之競選廣告費用51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大東文具印刷行請款明細、支票、自由時報網頁資料、本院108年11月7日中院麟民壬108訴1727字第1080094098號函、名片、照片、臉書網頁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前案訴訟108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大東文具印刷行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75頁、第113至135頁),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正。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受被告委任處理競選事務中之懸掛選舉廣告事宜,因而支出上開費用,則原告主張依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及自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