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86號原 告 林清讚
詹進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被 告
吳建和陳金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建成被 告 林芯卉訴訟代理人 王柏皓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63號確認經界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63號確認經界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