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86號原 告 林清讚
詹進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複 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被 告 吳建和
陳金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建成被 告 林芯卉訴訟代理人 王柏皓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經界訴訟之裁判,為本拆屋還地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4月1日裁定,命在111年度沙簡字第63號確認經界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確認經界之訴,業已於111年4月14日駁回起訴,並於同年7月7日駁回上訴確定,有一審判決書(本院卷第517~51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同卷第529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